去年7月30日,由于下雨,出門買菜的素珍將女兒陽陽送到離自家不遠的哥哥家,托嫂子愛芬代為照看一下。誰知素珍前腳剛走,陽陽便哭鬧起來要找媽媽。愛芬怎么哄都無濟于事,只能冒雨前去超市,想買點吃的給陽陽。臨走前,愛芬囑咐兒子冬冬一定要在家好好陪著妹妹,千萬不要到處亂跑。但她的話對兩個年幼的孩子并沒有起到什么大作用。
為了讓妹妹不哭,冬冬帶著陽陽來到屋后的小河邊玩水。由于下雨,河邊的泥地變得很滑,陽陽不小心掉進了水里。冬冬一下子傻了,立刻跑回家去找媽媽。等愛芬趕到河邊的時候,陽陽已被人打撈上來了,經120急救車醫生搶救后證實已經死亡。素珍和丈夫認為,該河與哥哥家的房屋距離僅有4米左右,因為房東金根沒有在河邊搭建圍欄和設立警示標志,導致女兒溺水身亡。為此,他們要求法院判決金根按30%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16萬元。
金根認為,陽陽的死與自己沒有關系。對于素珍陳述的事實,金根認為自己并沒有將房屋出租給素珍,只是租給了素珍的哥哥。房屋旁的河道是天然河道,自己沒有在河邊搭建圍欄和警示標志的義務,也沒有義務要保障陽陽的安全。
經鑒定,陽陽死因為意外溺水窒息死亡。根據庭審,法院認為陽陽死亡時剛滿2歲,素珍夫婦作為其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責任。由于素珍夫婦的疏忽,致使事發時陽陽處于無人看管的危險狀態,進而直接導致悲劇的發生,對此兩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事發的河道屬于天然河道,處于開放狀態,素珍夫婦租賃的房屋和哥哥家的房屋相距不遠且處于平行狀態,兩人應當對于周圍的環境和河道的危險性有充分認知,現要求金根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失公允,故判決對素珍夫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ㄎ闹挟斒氯讼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