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頻發的虐童事件令“低幼兒童如何遠離暴力之手”成為輿論焦點。10月29日,一項網絡調查顯示,95.6%網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以刑罰方式震懾、懲戒施暴者。那么,“虐童罪”入刑有必要嗎?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教授表示,虐童入刑勢在必行,“但以《刑法》"禁止虐童"不應只針對幼師,也不限于肢體傷害,在習慣了"兒童是大人手里橡皮泥"的社會里,增設"虐童罪"更需家長轉變觀念。”
“我國原則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法規很多,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但大多是倡導性的,不足以保護兒童"免遭傷害"。”皮藝軍表示。
1981年,國際兒童福利聯合會曾對“虐童”作出如下分類:一,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兒童;二,有關機構忽視或虐待兒童;三,家庭以外的剝削(童工、賣淫等);四,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又分為軀體虐待、忽視、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從虐童行為本身的內涵看,它其實包括了所有對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師進行肢體傷害"那么簡單。”皮藝軍說,“《未成年人保護法》里有類似規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一套可落實的司法程序。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依賴性非常強,一旦受害,沒有獨立表達訴求的能力。兒童有什么樣的訴求,向誰起訴,誰來控訴,誰來負責,都沒有相關規定。”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對媒體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現有法律對“什么是虐待兒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也不認為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屬于虐待。
目前,我國《刑法》并無“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僅限于虐待家庭成員,且量刑一般不超過兩年。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星水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我國將虐童行為入刑,“條件已經成熟”。
“我國未成年人的比例約占總人口1/4,城鎮居民又多是獨生子女,避免虐待事關兒童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無論從家長的期待還是國家的未來角度,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都應該優于成人,實行"特殊人群、特殊保護"。”
調查顯示,中國約4成的兒童曾受到過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過多種嚴重虐待。同時,媒體還披露,太原、溫嶺虐童女幼師都曾有不同程度的社會不滿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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