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問題,我們國家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來認可或規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點。”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侯利宏副研究員在接受時訊記者采訪時開宗明義談了她的看法。
侯利宏介紹說,從法理上說,親子關系屬于親屬法律關系,而從大系來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我國的民法體系中,除了《民法通則》,只有《婚姻法》、《繼承法》等單行條文,對于親屬關系,并沒有單行的《親屬法》來規范。
盡管如此,還是有學者沿著這些蛛絲馬跡就親子關系問題做了一些研究,并就此展開了討論,但目前只能說是限于學術層面的探討,不能指導現實中的司法實踐。
一、鑒定結果不能作為法定證據。
由于鑒定結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證據屬性,所以這個問題首先要擺在證據的角度來看。從現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來看,沒有條文或權威司法解釋表明親子鑒定可以作為法定的證據來使用。
換句話來說,我們平時接觸的證明材料有很多種,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認可并由司法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證明材料,而且是與案件審理相關的證明材料,才有可能作為法定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親子鑒定的效力只能是體現在倫理道德層面,還上升不到法律層面。對于一個家庭而言,這就意味著你自己確信你與某個家庭成員確實沒有血緣關系,然后你做出某種倫理層面的舉動,比如不再承認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關系而言,絲毫沒有意義。
二、無法與財產的法律關系相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