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經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經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5、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
6、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7、夫妻雙方的戶籍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辦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女方戶籍在本街,符合以上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共同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懷孕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雙方戶口簿、雙方結婚證、一孩出生證以及女方近期孕檢證明;并同時附加特殊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持《服務證》到所在單位、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即填寫一式三份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