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友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二人分手后,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首付。近日,花都區法院判決,該房產是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予,兩人沒有結婚,女方應返還房款。
36歲的小屈(化名)和31歲的小林(化名)于2010年底相識相戀。2012年12月22日,小屈和小林前往廣州市白云區某小區,以女方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成交價人民幣134萬元,其中首期款70萬元。余款64萬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首付款70萬是小屈出的。
小屈稱,2013年4月起,小林就只問自己拿現金供樓,并且供樓款不準用銀行賬戶轉賬,此后,就沒有提過結婚的事情。小屈逐漸對小林生疑,小林則對小屈的質疑不滿,最終雙方感情破裂而分手。5月份,小屈將小林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房屋首付。
法院認為,與戀愛期間的生活消費不同,對于購房購車這樣大額的支出,除非受贈予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予一方在贈予時的心理預期。
因此,原告出資購買涉案的房產并登記在被告名下的行為,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予行為。若雙方未結成婚,原告財產贈予的目的落空。
因此,法院判被告小林返還人民幣70萬元給小屈。二人都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