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其他女子冒妻子名去辦了離婚,妻子4年后才發現。婚姻登記處承認,當時未能發現到場女子不是身份證上的人,富平法院已判決撤銷離婚證。
當事人:4年后才知已離婚
1月12日,富平居民李紅(化名)說,她和丈夫結婚已經22年,剛結婚時家里很窮,后來兩人合力打拼,事業逐漸發展壯大,還育有一兒一女,本應生活美滿。去年6月,她帶孩子回老家,有人問起她和丈夫離婚的事情,讓她起了疑心。隨后,李紅從富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詢得知,早在2012年6月,丈夫和“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
“我根本就不知道這回事,后來看了離婚檔案,但上面的照片不是我,字也不是我簽的。”李紅說,而和丈夫一起冒她的名去辦離婚的女子,是夫妻雙方的朋友。
李紅提供的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顯示,離婚原因為“感情不和”,提供證件材料包括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聲明書,審查意見為“符合離婚條件,準予登記”。登記日期為2012年6月3日,下方還附有當事人照片,后面還附有李紅的身份證復印件,但仔細辨認后可以看出,當事人照片中的女子與李紅身份證上的照片并非同一人。
“發現這個問題后,我也不懂怎么去處理,一直在家照顧孩子。”李紅說,后來她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讓出庭,她才知道丈夫將民政部門告上了法庭。
富平法院:判決撤銷離婚證
在這起官司中,李紅丈夫作為原告,將富平縣民政局訴諸法院,要求撤銷此前頒發的離婚證,李紅作為第三人出庭。
判決書顯示,富平縣法院經審理查明,李紅與丈夫于1999年2月21日依法登記結婚,2012年6月3日,其丈夫和冒充李紅的另一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由另一人代替李紅照相、簽名,李紅未參與登記。審理中,其丈夫、富平縣民政局和李紅均對另一人冒充李紅辦理離婚登記的事實無異議。
該院認為,其丈夫和冒充李紅的另一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非李紅真實意思表示,其丈夫明知而為之,應予以批評。富平縣民政局在辦理中未嚴格審查,造成離婚登記主要事實要件有誤,離婚登記的主要證據不足,應該予以撤銷。去年8月16日,富平縣法院判決,撤銷富平縣民政局頒發給李紅及其丈夫的離婚證。
婚姻登記處:當時沒能識別出
1月12日,富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任明武表示,當時的登記員覺得到場女子與李紅身份證上的照片比較像,沒有識別出不是同一人,才出現了差錯。
“發現這問題后,也請示了省民政廳,答復是只能通過法律途徑撤銷。”任主任說,但民政部門不能作為原告,便與李紅丈夫協商由對方起訴。事后,我們也做了相應的處理,對涉事登記員處分并調離,并要求所有登記員要對長相與身份證照片差別較大的辦事人多次辨認和確認,防止再出現同類問題。
對此,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鄧建軍表示,李紅丈夫與冒充妻子的他人辦理離婚登記,對李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李紅如果作為原告是最合適的,但其丈夫作為原告起訴,也符合法律規定。如因冒名離婚造成嚴重后果,李紅丈夫及冒名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