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
直擊
未支持精神損失費
法院僅判賠28元
對于為何請求法院判賠28元的經濟損失,甘正洪在法庭上稱,當時,甘林被騙時年僅6歲,他當時身著一套嶄新的粉紅色衣服。這套衣服是他被拐騙的前幾天剛由他的母親楊治芳花28元購買的。
“衣服雖然只值28元,但它是原告心中最深刻、最美好的記憶。小甘林穿上那套衣服后歡天喜地的形象,從此定格在原告夫婦的心里,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和永遠的痛。”甘正洪說。
“10多年來,我們多次輾轉廣東、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尋找自己的兒子,又因為丟失兒子而深深自責,事業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無法估量的損失。”此前在法庭上,甘正洪夫婦請求法院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
昨天上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對甘正洪、楊治芳、甘林3原告提出的17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而對他們主張的衣服的經濟損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費100元,原告負擔90元,被告負擔10元。
被告邱文龍因正在服刑,缺席了昨天的宣判。而接到判決書后的甘正洪夫婦當即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