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中午12時,家住綠波小區一住宅樓的王某外出時將鑰匙落在家中,王某先找到鄰居周某幫忙。因為宮某以前曾幫著鄰居取過落在家中的鑰匙,王某和周某又喊來住在一樓的宮某幫忙取鑰匙,熱心的宮某答應了。宮某準備攀爬到二樓從窗戶進入王某家幫著取鑰匙,當時他開玩笑說道:“我摔了可讓你賠啊。”周某、王某把樓下一個廢棄的柜子搬了過來,宮某穿著拖鞋從自家窗臺的防護網攀爬而上,至二樓窗戶時,由于王某家自行安裝的紗窗松動,宮某失足摔下,頭部先著地,當即不能動彈了。
眾人將宮某送到市中心醫院搶救,宮某被診斷為頸椎骨折、頸脊髓損傷、截癱,住院治療21天,醫生要求其出院后隨診。王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3萬元。此后,宮某陷入了困境,因為這意外之災,經濟困難。
宮某委托律師將鄰居王某、周某告上法庭。經過司法鑒定,認定宮某因頸脊髓損傷致截癱,構成1級傷殘,需要一人陪護終生,后續治療費為29468元。原告根據鑒定結論,要求兩人連帶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105萬余元。
經過審理,法院表達了觀點:原告宮某幫助被告王某攀爬窗戶取鑰匙,雙方并沒有談論“費用”,被告也沒有實際支付“報酬”,應認定雙方為義務幫工關系,原告在幫工過程中受到傷害是應王某請求取鑰匙發生的,與王某存在一定的利益上的聯系,從公平原則出發,王某作為受益人應在受益范圍內對原告給予適當補償。
被告周某也是幫工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宮某的助人為樂精神值得提倡和鼓勵,但他所要幫助的對象并非處于危急情形之一,本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而導致自身受傷,應自行承擔責任。由被告王某補償原告經濟損失的40%。
沙河口區法院于8月16日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補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5.4萬余元(支付時扣除已支付的3萬元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