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備受關注的懷化中方縣8歲孩童小志遭女班主任老師唐敏綁架殺害一案經懷化中院一審宣判,被告唐敏犯綁架罪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駁回訴訟原告、受害者父親吳軍(化名)的訴訟請求。
否認殺人但兩次求死
“人不是我殺的,但我請求法院判我死罪,立即執行。”12月8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上,唐敏曾兩次請求法官判她死刑。34歲的唐敏曾經是懷化市中方縣中方鎮中心小學的老師,她卻因為無力償還高利貸,將自己所在班級年僅8歲的學生小志綁架并殺害。
“沒有殺害小志,我是得知小志失蹤后借此敲詐他父親吳軍的,后來在宿舍發現小志尸體我便用透明膠帶纏繞后用黃色編織袋裝好藏匿于床底。小志的血跡是綁透明膠帶時劃傷手指所留。”12月8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唐敏辯稱。唐敏在公安機關供述稱,她用手捂小志口鼻時遭到小志的反抗,并被抓傷手指。
最后,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時間先后的順序認定,唐敏在第一次供述時并不知道小志尸體手指上有她的血跡,其供述的用手捂小志口鼻時遭到小志的反抗,并被抓傷手指的情節與客觀事實相印證。
被判無期徒刑已賠償45萬元
“小志是被劉華殺害”“我也不知道小志是被誰殺的,我沒殺他”……法庭上唐敏曾一度稱小志是被劉華(化名)殺害的,但隨后又改口稱不知兇手是誰,供述前后矛盾。 但法院認為,唐敏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法物鑒定文書等客觀證據均能相互印證,已經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明唐敏為勒索財物綁架小志后將其殺害的事實。
判決書顯示:唐敏為勒索財物綁架自己的學生并將之殺死,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壞,但唐敏審判時系懷孕婦女,故不適用死刑。法院宣布,唐敏犯綁架罪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吳軍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唐敏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安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88萬元。法院認為,吳軍請求的精神撫慰金40萬和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均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范圍,故不予受理。同時,法院認為唐敏丈夫與學校簽訂了房屋過戶協議,將房屋過戶給學校,學校替唐敏墊付賠償金等45萬元,吳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已經獲得超額賠償,法院不再判賠。